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福建省范围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已利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开展网上备案工作,网址为...
查看详细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