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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信息产业部、人事部的软考通知与规定

【 信息产业部作者:ITlearner整理 更新时间:2004-10-12 | 字体:
[导读]关于印发 《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和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中央管理的为适应国家进计算机技术与软...
关于印发
《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门,中央管理的为适应国家
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
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人事厅(局)、信息产业厅(局),
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
才队伍建设,人事部、信息产业
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
(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
,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
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
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
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现将《计算
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自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 [1994]9号)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  事  部   信息产业部 
二OO三年十月十八日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信
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
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
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
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
制定本规定。
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
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

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
书的考试办法。
  第五条 人事部、信息
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
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
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计算机专
资格3个层次。
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计算
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
,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
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组
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
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 试大
定合格标准。
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
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
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
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
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
、级别的考试。
  第九条 计算机专业技
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
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
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各
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
范围有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
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

  第十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
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
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
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
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
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
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
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
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第十二条 计算机专业
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
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
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
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
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
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
段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
,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
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
记。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
》(人职发[1991]6号)参加
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
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
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
》(计算机软件初级程序员、程
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
续有效。
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
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
计算机软件专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
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
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组
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
软件考试中心)负责。各地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
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
试题库。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
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
定。
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
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
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度举行。
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

  第四条 根据《计算机
规定》)
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

)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第五条 第五条规定,
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
专业资格考试,详见《计算
别层次对应表》(附后)。人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和信息服务5个专业类别,并在
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
事部、信息产业部将根据发展需
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
各专业类别中分设了高、中、初级
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
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专业资格(水平)参加考试。          
  第五条 高级资格设:综合知识、案
知识和应用技术2个科目。
例分析和论文3个科目;中级、初级资格均设:基础

  第六条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高级资格综合知识科目
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考试时间为2.5小时,案例分析

科目考试时间为1.5小时、论文科

  初级和中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第七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根据                                    
  各级别、各专业特点,采取纸笔、上机或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规
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
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
准考证、身份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
,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
原则。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
人不得盗用信息产业部名义
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信息
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
产业部编写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
资料。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培
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由信息产业
训的机构,应具备师资、场地、
部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计算机
设备等条件。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
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平)考试、登记、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
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
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
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
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
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
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
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
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
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规定办法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

  人事部办公厅  2003年10月27日印发                                    
  信息产业部文件                                                                
  信部人[2002]172号                                                    
  
关于中日IT考试标准相互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信息技术人才的流动,推动
理技术人员考试中心对中国
(以下简称中日IT考试)的标
围内等同,于2002年1月31
日IT考试标准,现将有关事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推动我国
中日两国间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合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
准进行了全面、认真、科学地分
日签署《关于中日IT考试标准相
项通知如下:
软件产业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促进
作,部电子教育中心与日本信息处
考试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
析比较,认证中日IT考试在相关范
互认证备忘录》。为进一步实施中

  一、中日IT考试相互认证的级别为三级(详见附件)。                            
  二、要求                                                                      
  为确保中日IT考试相互
件考试与国际接轨,提高我
认证工作的顺利实施,逐步提高
国的软件技术水平,特提出如下
软件考试的品牌优势,促进我国软

  要求:                                                                        
  (一)各地信息产业主管
,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部门应加强对当地计算机软件考

试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将计算机软件考试
好;
工作,纳入当地信息技术人才培

养规划,做为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

  (三)严格执行各项考试、考务管理制
作假,一定严肃处理;
度,严防失泄密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和弄虚

  (四)进一步加强软件考
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试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软件考试

管理人员素质,保持软件考试管理

  (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加强对软件考试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考试规模;    
  (六)加强软件考试培训
才与用人单位的纽带与桥梁
工作,逐步提高考试合格率,建

立计算机软件人才库,成为软件人

  (七)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附件:中日IT考试相互认证级别对照表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介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
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简称软件考试)
下的国家级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正
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水平测
平)考试(简称计算机软件考试)是原中国计算机软件
的完善与发展。这是由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领导
地对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
试。
  原软件考试在全国范围
万人。该考试由于其权威性
产业特别是软件产业的发展
内已经实施了十多年,到2003年
和严肃性,得到了社会及用人单
和提高各类IT人才的素质做出了
底,累计参加考试的人数超过一百
位的广泛认同,并为推动我国信息
积极的贡献。
  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
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
构进行再登记。再登记时需要持有接受新
法将另行颁布。
部发[2003]39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通过考试获得证书的人员,
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者需要到指定登记机
知识、新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证明。有关登记的办

  原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                              
  从2004年开始,每年将
纲、指定教材、辅导用书由
版。
举行2次考试。每年上半年和下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半年考试的级别不尽相同。考试大
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组编陆续出

  全国的考务工作由信息
门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协商
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负责。各省
确定。一般,在各大、中城市都
(市)的考试机构由当地人事主管部
有报名点和考试点。
  关于考试的具体安排、考试用书以及
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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