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信息产业部、人事部的软考通知与规定
[导读]关于印发 《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和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中央管理的为适应国家进计算机技术与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门,中央管理的为适应国家 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 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
人事厅(局)、信息产业厅(局), 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 才队伍建设,人事部、信息产业 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 (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 ,请遵照执行。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 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 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 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现将《计算 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
自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 [1994]9号)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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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信 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 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 |
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 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 制定本规定。 |
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 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 |
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 |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
第四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 |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 书的考试办法。 |
第五条 人事部、信息 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 |
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 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计算机专 资格3个层次。 |
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计算 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 |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 ,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 |
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关工作。 |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组 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 |
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 试大 定合格标准。 |
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 |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 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 |
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 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 |
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 、级别的考试。 |
第九条 计算机专业技 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 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 |
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各 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 范围有效。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 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 |
第十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 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 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 |
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 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 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 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
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 |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 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 |
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
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
第十二条 计算机专业 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 |
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 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 |
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 记手续。 |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 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 |
段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
第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 ,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
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 |
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 记。 |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 》(人职发[1991]6号)参加 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 |
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 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 》(计算机软件初级程序员、程 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 续有效。 |
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 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 计算机软件专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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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 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 |
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组 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 软件考试中心)负责。各地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 |
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 试题库。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 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 定。 |
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 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 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
第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度举行。 |
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 |
第四条 根据《计算机 规定》) |
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 |
)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
第五条 第五条规定, 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 专业资格考试,详见《计算 别层次对应表》(附后)。人 |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和信息服务5个专业类别,并在 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 事部、信息产业部将根据发展需 |
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 各专业类别中分设了高、中、初级 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 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
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专业资格(水平)参加考试。 |
第五条 高级资格设:综合知识、案 知识和应用技术2个科目。 |
例分析和论文3个科目;中级、初级资格均设:基础 |
第六条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
高级资格综合知识科目 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
考试时间为2.5小时,案例分析 |
科目考试时间为1.5小时、论文科 |
初级和中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
第七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根据 |
各级别、各专业特点,采取纸笔、上机或网络等方式进行。 |
第八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规 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 |
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 准考证、身份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 |
,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 原则。 |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 人不得盗用信息产业部名义 |
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信息 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 |
产业部编写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 资料。 |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培 |
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由信息产业 训的机构,应具备师资、场地、 |
部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计算机 设备等条件。 |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 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
平)考试、登记、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 接受群众监督。 |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 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 |
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 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 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 |
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 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 |
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 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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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规定办法通知 |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 |
人事部办公厅 2003年10月27日印发 |
信息产业部文件 |
信部人[2002]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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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信息技术人才的流动,推动 理技术人员考试中心对中国 (以下简称中日IT考试)的标 围内等同,于2002年1月31 日IT考试标准,现将有关事 |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推动我国 中日两国间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合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 准进行了全面、认真、科学地分 日签署《关于中日IT考试标准相 项通知如下: |
软件产业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促进 作,部电子教育中心与日本信息处 考试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 析比较,认证中日IT考试在相关范 互认证备忘录》。为进一步实施中 |
一、中日IT考试相互认证的级别为三级(详见附件)。 |
二、要求 |
为确保中日IT考试相互 件考试与国际接轨,提高我 |
认证工作的顺利实施,逐步提高 国的软件技术水平,特提出如下 |
软件考试的品牌优势,促进我国软 |
要求: |
(一)各地信息产业主管 ,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
部门应加强对当地计算机软件考 |
试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
(二)将计算机软件考试 好; |
工作,纳入当地信息技术人才培 |
养规划,做为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 |
(三)严格执行各项考试、考务管理制 作假,一定严肃处理; |
度,严防失泄密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和弄虚 |
(四)进一步加强软件考 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
试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软件考试 |
管理人员素质,保持软件考试管理 |
(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加强对软件考试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考试规模; |
(六)加强软件考试培训 才与用人单位的纽带与桥梁 |
工作,逐步提高考试合格率,建 ; |
立计算机软件人才库,成为软件人 |
(七)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
附件:中日IT考试相互认证级别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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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 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简称软件考试) 下的国家级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正 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水平测 |
平)考试(简称计算机软件考试)是原中国计算机软件 的完善与发展。这是由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领导 地对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 试。 |
原软件考试在全国范围 万人。该考试由于其权威性 产业特别是软件产业的发展 |
内已经实施了十多年,到2003年 和严肃性,得到了社会及用人单 和提高各类IT人才的素质做出了 |
底,累计参加考试的人数超过一百 位的广泛认同,并为推动我国信息 积极的贡献。 |
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 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 构进行再登记。再登记时需要持有接受新 法将另行颁布。 |
部发[2003]39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通过考试获得证书的人员, 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者需要到指定登记机 知识、新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证明。有关登记的办 |
原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 |
从2004年开始,每年将 纲、指定教材、辅导用书由 版。 |
举行2次考试。每年上半年和下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
半年考试的级别不尽相同。考试大 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组编陆续出 |
全国的考务工作由信息 门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协商 |
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负责。各省 确定。一般,在各大、中城市都 |
(市)的考试机构由当地人事主管部 有报名点和考试点。 |
关于考试的具体安排、考试用书以及 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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